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建設工程監理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高企業誠信經營意識,促進行業自律,增強工程監理企業實力,將企業資信與市場行為相結合監管和提供相關部門采信,根據《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監理招標評標辦法》、《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行業自律公約》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湖南省進行工商注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取得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監理資質滿2年,在湖南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工程監理及相關工程咨詢和項目管理活動的企業,必須向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申報企業資信評價。
經入湘備案登記滿2年的外省入湘監理企業,可自愿向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申請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信評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資信是《湖南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信用評價標準》的組成部分,指建設工程監理企業已具備的資本實力、企業管理、企業文化、技術創新和業主評價的五項內容,按照本辦法附件2的評分標準通過評價所獲得的資信分值。
第四條 企業資本實力是指企業的硬件設施和經濟實力,包括辦公場所、辦公設施、注冊資金、員工工資發放能力、預留企業發展基金等。
第五條 企業的管理是指企業的管理水平、制度建設、貫標、管理方法、管理效率等。
第六條 企業文化是指企業文化建設、企業文化水平、企業文化發揮的作用等。
第七條 技術創新是指管理、科技、業務建設等所取得的創新成果。
第八條 業主評價是指在項目建設中業主對工程監理企業的評價,主要包括職業道德、履職能力、服務質量。
第九條 湖南省建設監理協會每三年為周期,組織開展一次全省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資信評價工作。每年開展一次初次評價(企業第一次參評)和動態評價工作。初次評價和動態評價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