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及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風險點:施工企業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導致竣工結算被拖延,工程結算款被延期支付,施工企業無法主張逾期提交竣工結算報告期間的工程款利息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發包人未在約定的工程結算期間內及時審核或委托審價,導致工程結算被延誤,進而延誤收取工程款,甚至導致工程款難以收回。
防范措施:
1)落實專門人員,主動與發包人和審價單位進行溝通、核對;
2)適時發出加快結算的催告函;
3)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做好相關法律分析,必要時啟動仲裁或訴訟程序。
四、發包人主張以行政審計結果確定工程價款
風險點:
發包人常常將審計與行政審計相混淆,并主張按行政審計結果確定工程價款,影響施工企業主張合法工程價款的權利。
防范措施:
1)避免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
2)向發包人闡明審價與行政審計的區別,應按審價的方式確定工程價款
3)主張適用相關司法解答、參照適用相關司法案例,按照審價方式確定工程價款
4)當發包人以審計結論未出無法確定結算價款時,可按“逾期不結算視為認可”的方式進行
五、不按招標備案的合同而按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結算的
風險點:
當另行簽訂補充協議的結算價款低于備案的合同結算價款時,若施工企業根據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編制結算書,并與建設單位確定了工程結算價款,則無法另行主張按照備案的合同結算